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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11:22:39
辽宁雨航财税 2020-03-13
优惠政策简述: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特定单位捐赠货物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几个与防疫免税相关的税收问题
七、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由3%降至1%。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特定单位捐赠货物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不分货物的来源。
不论是自产、委托加工不是购买的货物,都可以。
2、通过特定单位。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以上国家机关。
如: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口罩、防护服;
企业通过区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
企业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等等。
3、政策依据:
2020年第9号公告第三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直接捐赠的受赠对象
直接捐赠的受赠对象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比如本地有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他们捐赠货物用于应对疫情,免税。
企业将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
企业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
2、政策依据:
2020年第9号公告第四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比如2019年12月底的留抵税额为10000,2020年1月、2月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分别为20000、30000,则2020年1月、2月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000和20000。
“2019年12月底”,应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所属期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所属期2020年元月期末留抵税额600万元。2月申报结束后,可以申请退还500万元。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时间。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即可申请退还。
4、退税条件。
目前,有三种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方式。一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二是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三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相比之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条件最宽。即,不看纳税信用等级、不看是否税收违法、不看是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不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只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个条件即可。
5、政策依据:
2020年第8号第二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附件
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如下:
(1)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3、政策依据:
2020年第8号第三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二至第四条、第十一条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附件
五、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免税的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2、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3、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4、政策依据:
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二至第四条
六、几个与防疫免税相关的税收问题
1、流转税附加税的免税。
凡是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均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申了老规定。
2、享受免税优惠的方式。
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不少于10年)。
3、免税项目发票的开具。
免税项目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增值税。
已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追回即可)才能免税。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免税申报方法。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5、免税收入核算。
要注意将免税收入与不免税收入分开核算,才能充分享受政策。
6、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要及时转出。
7、获取的财政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规定,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的财政补贴征收增值税,不是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收入不征增值税。
甲企业因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2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其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20万元。不征增值税。
如果甲企业是按销售口罩的数量(每个口罩补贴1元)获取了财政补贴20万元,则征收增值税。
8、无偿向防疫提供服务。
一般情况情况下无偿向他人无偿提供服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如果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比如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属于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不征增值税。
9、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
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这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应当属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七、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1、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不适用减率政策。
3、减按1%征收率征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减按1%征收率征税的增值税申报表填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5、减率前期开具红字发票的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由3%降至1%。
1、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