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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11:20:19
辽宁雨航财税 2020-03-13
优惠政策简述:
一、企业通过特定单位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二、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通过特定单位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1、所谓特定单位。
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优惠政策享受方法。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3、扣除凭证。
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4、扣除比例。
全额扣除。
5、政策依据:
2020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十二条。
二、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扣除条件。
直接捐赠扣除的受赠人仅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受赠人不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现金不得扣除。
如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口罩可以全额扣除。
3、扣除凭证。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4、优惠政策享受方法。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5、政策依据:
2020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十二条。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一次性扣除条件。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1)购买设备的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购买的设备是用于扩大产能需要。
扩大产能需要的设备。如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其他的如运输汽车、动力设备也应当是扩大产能需要的设备。办公设备就不应当属于扩大产能需要的设备。
(3)是在2020年1月1日起疫情期间购置的设备。
新购置时点。应参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购置方式。应包含所有的购置方式。如,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所列明的,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其他中央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国有企业报省级国资委,其他省级企业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需企业申请,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4、享受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6、申报方法。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如下:
(1)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2)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3)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4)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5)食盐生产企业
(6)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8、政策依据:
2020年第8号公告第一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九条。
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困难行业范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以上四大类困难行业中的旅游行为,仅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小类。
2、主营收入比例符合要求。
困难行业企业的收入,应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收入总额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如企业兼营交通运输收入,交通运输收入100万,收入总额300万,则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3、亏损延长的年限
仅限2020年度的亏损。其他年度如2021年则不享受此政策。
4、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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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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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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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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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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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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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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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景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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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5、政策依据:
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
2020年第4号公告第十条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