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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规定综述

2020-03-10 17:25:56

 

辽宁雨航财税于禧福  202034

企业搬迁的规定涉及税收规定和会计规定。企业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有专门的税收规定和会计规定;如果属于非政策性搬迁的,没有特殊的税收规定和会计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况下企业的搬迁。

以下介绍的是政策性搬迁的税收和财务处理规定:

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1、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营业税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营改增后企业取得的土地补偿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3、营改增后企业取得搬迁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有很大争议。

一种意见: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湖北国税、北京国税(不是以文件的形式,而是解答的形式)。辽宁税务局至今没有具体意见。

我们所的意见(仅供参考),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不应当征收增值税。理由如下:

1)取得房屋政策性拆迁补偿,不是房屋转让收入,而是房屋灭失情况下的补偿。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取得房屋政策性拆迁补偿不能按以下规定征收增值税。因为,取得房屋政策性拆迁补偿与销售行为有很大的不同。

销售房屋有自主权,房屋被拆迁没有自主权;销售房屋可以自主定价,而房屋被拆迁不能自主定价;销售房屋在会计上要计为收入,而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计为专项应付款;销售房屋是房屋的经营性收入,而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是房屋灭失后取得的补偿。比如企业的一辆车被撞报废,取得赔偿款,不是卖车收入,而是车损失后的补偿。

2)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没有明文规定。

在没有明确征税规定的情况下,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立法法和税法规定,下级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下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哪一级下发的文件由哪一级解释,下级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湖北国税、北京国税以其他税务机关的解释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应当是无效的。

3)根据国务院关于营改增的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李克强在20163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41日,就在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还有30天的日子里,李克强总理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他说“这个质量就是要把营改增改革的红利真正给企业,‘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不是一句空话,要通过你们变成实实在在的红包!” ——《李克强强调:营改增"让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不是一句空话》(来源:人民网 记者杨芳  20160404)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根据营改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精神,营改增后也不应征收增值税,如果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就是违背了国务院的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免税的基本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免税原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是因为,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时需要收回一些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一些房产,国家要给予纳税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应该的。

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城市规划,污染、扰民企业(主要是指企业产生的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的危害)需要陆续搬迁到城外,有些企业因国家建设需要也要进行搬迁。这些企业要搬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城市规划需要,存在许多困难,如人员安置、搬迁资金不足等;而且大都是一些老企业,这个问题就更突出。为了使这些企业能够易地重建或重购房地产,对其自行转让原有房地产的增值收益,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必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3、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含义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

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搬迁,是指按照有权制定城市规划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的搬迁。

本通知自200632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290号)第七条、第九条

 

2、免税程序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转让原房地产的,必须凭县(含县)以上政府(包括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免税,否则,不享受减免税的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一[1996]103号)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据各市反映,对这条规定不好掌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决定从199811日起,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政府限期搬迁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1998]60号)第二条

(三)印花税

印花税所称购销合同,包括供应合同、预购合同、采购合同、购销结合及协作合同、调剂合同、补偿合同、易货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88.08.06)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条。

印花税所称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88.08.06)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3条。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1]2号)。

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纳税人是领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88.08.06)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3条。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理解,企业搬迁取得补偿行为,即不属于购销合同,也不属于产权转移证照,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适用范围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条。

 

2、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含义和范围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防和外交的需要;

2)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依据: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

3、对政策性迁搬迁所得的单独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

4、搬迁收入的含义和范围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六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

5、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搬迁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

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公告2012年第40号解读第二条。

6、搬迁支出的含义和范围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九条。

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条。

7、搬迁资产折旧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

8、搬迁资产的大修理费用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公告2012年第40号解读第四条。

9、换入土地(资产)的计税成本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  2013-03-12)第二条。

10、搬迁期间新购置各类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

 

11、搬迁所得的含义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

12、计算搬迁所得的年度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完成搬迁的,完成的那一年即为搬迁完成年度。

2)从搬迁开始,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搬迁的第5年为搬迁完成年度。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完成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九条。

12、搬迁损失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八条。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公告2012年第40  2012-08-10)第十八条。

13、企业搬迁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亏损的年限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

14、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区别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处理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公告2012年第40号解读第十一条。

15、政策性搬迁的资料报送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6、企业搬迁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

17、企业搬迁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式样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性搬迁期间:          日至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搬迁收入

1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6

其他搬迁收入

 

7

搬迁收入合计(1+2+3+4+5+6

 

搬迁支出

8

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9

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10

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11

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12

资产处置支出

 

13

其他搬迁支出

 

14

搬迁支出合计(8+9+10+11+12+13

 

搬迁所得

(或损失)

15

搬迁所得(或损失)(7-14

 

 

纳税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18、其他未规定事项的处理依据

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七条。

二、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二)相关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2009-06-11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2017-05-10)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财会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可以编制以下相关的会计分录: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处置机器设备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支付搬迁费用

如停工工资、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等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5、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我们是一个专业的敬业的团队,我们的成员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房屋及土地评估师等资质,更有十年以上的事务所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将以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忠诚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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