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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15:26:05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税函〔2019〕82号 2019-03-17)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期通过核心征管系统“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办理。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仍使用核心征管系统相关功能办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相关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要求,申请代开发票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均应通过ITS系统税务局端或APP端、Web端进行实名认证后,再办理代开发票相关业务。
(二)税务机关应按“一票一人”的原则据实代开发票,对难以“一票一人”代开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应在发票纳税人名称处标明“xx等共xx人”字样。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加强管理,确保使用ITS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确保代开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备注栏注明字样符合要求。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密切关注实施情况,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